2023年新政策: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!40
发表时间:2023-01-10 09:34 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: 一、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,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(含本数)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免征增值税。 1.按季度申报的按照累计计算就可以。 2.免税部分是开具免税发票还是3%的发票,本规定尚未明确,但是依据前几年度的规则,我们觉得企业应开具3%的发票(以税务正式发布的政策为依据),申报时再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减免税申报。不用着急,技术操作很快下发。 3.开具专用发票由于可以抵扣,没有免税政策,但是可以按照1%征税,后面第二条可以印证。 二、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,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%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,减按1%征收率征收增值税;适用3%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,减按1%预征率预缴增值税。 1.按照一般理解,企业开具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,应按照3%开具。 2.差额部分1%(3%-2%)到时候系统会解决差额申报,具体执行标准很快发布。 3.执行5%税率的按照旧老办法处理(租赁销售不动产等行业) 三、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,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: (一)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%抵减应纳税额。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,是指提供邮政服务、电信服务、现代服务、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%的纳税人。 (二)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%抵减应纳税额。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,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%的纳税人。 (三)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,按照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)、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)等有关规定执行。 四、按照本公告规定,应予减免的增值税,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,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。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1月9日 |